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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章 酷烈律法(2 / 2)

甚至相比杀头,施加在肉身上的刑罚远比前者更有威慑力。杀人不过头点地,很多人更怕求生不得求死不能。

“那悯儿对《武律》的其他部分,是否也有些不一样的看法?”商溯问道。

商悯犹豫一阵,斟酌道:“部分刑罚,过重了。”

商溯:“为父洗耳恭听。”

商悯还记得五日前翻开《武律》时的大受震撼。

凌迟、车裂、腰斩、五马分尸……只有想不到,没有写不到。

她看的是武国建国之初版本的武律,几百年过去律法已经改进了很多,但依然万分酷烈。

初版写:小偷偷东西,砍左臂,再偷再犯,断一腿,屡教不改三次及以上,杀头。

后来的《武律》将盗窃罪改成了初犯鞭打三十下,剃光头发游街,再犯砍左手,三次就杀头。

刑罚轻了吗?轻了。但只轻了那么一点。

有些刑罚从《武律》初版到现在一直没被改过。

例如,强奸犯需先受宫刑,扒光衣服游街七日,吊在城墙上吊死。做娼妓生意或逼良为娼、拐卖幼童,不管主犯从犯全部剃去须发,每日鞭三十,游街七日再砍头。

“对于罪大恶极者(本章未完,请翻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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